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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允研究 约 36 分钟 约 1.5 万字

900 年的中国版家族信托:中国义庄制度研究

引子

如果你在网上搜索公元1049年,会发现当年最受关注的不是大事件,而是一件小到只有当事人关心的家务事。

这位当事人就是写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

1049年,范仲淹61岁,人生中重要的篇章几乎已完成。他曾统帅对西夏的军事行动,领导庆历新政,并写下《岳阳楼记》。此时,他的身体已经不好,朝廷特意调他到气候温暖的杭州担任知州,方便养病。他顺道回了苏州老家,买下十几顷土地。

范仲淹买这些田不是为自己养老,而是建立一个家族公共资产,称为“义庄”。土地收益专门用于帮助家族贫困成员,涵盖口粮、婚嫁、科举学习、丧葬费用等。这种模式相当于现代的“家族信托基金”。

让范仲淹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小小的义庄却成了他传世最久的事业。他的改革仅一年后便失败,他的军事功绩也随北宋灭亡而消失,而范氏义庄却顽强地存在了900年,直到1949年才停止运作,规模从最初的1000亩扩展至超过两万亩。

范氏义庄还开创了宗族公益的模式,很快被各地宗族效仿,成为衡量宗族声望的重要标志之一。

此后历经宋、元、明、清数百年演变发展,不同时期宗族义庄在功能和形式上有所变化,对社会稳定、宗族凝聚和地方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义庄也有其局限,在近现代社会的变迁中逐渐衰落消解。不过,义庄所体现的慈善理念在现代依然具有启示意义。

包括我们在“【家族故事第 1 期】晚清首富的荣耀与隐痛:盛宣怀家族的兴衰启示录”这篇文章中提到盛宣怀在遗产安排上,也是把一半的遗产(价值600 多万两白银)放入“愚斋义庄”,用产生的利息来用于慈善和族中公共开支。

这不禁引发了我们的兴趣:

1.中国义庄制度能够兴起的原因是什么?

2.为什么范仲淹的范式义庄能存活 900 年,而晚清首富盛宣怀的愚斋义庄却只存续了短短 20 年,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3.中国的义庄制度在全球其他国家有什么类似的模式?区别是什么?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中国义庄制度做了研究和分析。

1. 义庄制度的历史演变

1.1 起源:范仲淹与北宋义庄的创立

义庄制度起源于北宋时期,其雏形是范仲淹在1049年创建的范氏义庄。

范仲淹晚年返乡苏州时,“用俸银买入田地千亩”建立义田,修复祖居,并于1050年制定《义庄规矩》十三条,正式创立范氏义庄。范氏义庄以宗族名义持有土地等财产,其宗旨是赡养同宗贫弱、资助族人婚丧嫁娶与教育科举等开支。范仲淹规定义庄田产只可出租,不得买卖典当,并指定专人管理,族人有权监督弹劾管理人。

这些严格的族规确保了义庄财产的不可转让性和公益用途。英国汉学家崔瑞得(Denis Twitchett)指出,义庄本质上是“以宗族名义持有的信托财产”,具有法律上的“不可让渡”特征。范仲淹可能受到佛教寺院“常住田”制度的启发,将寺庙永业田产用于僧众福利的模式引入宗族互助。范氏义庄的创立开风气之先,被公认为中国非宗教、非政府的民间慈善组织的先河。

范氏义庄建立后,范仲淹之子范纯仁、范纯礼等后代多次续订完善义庄规矩,以因应实际需要。在范仲淹去世后,其子孙努力经营,使义庄度过战乱和朝代更迭而延续不绝。

据记载,北宋后期范氏义庄已经“养活四百五十口”宗族人口,比范纯仁初创时增加了五倍。南宋理宗嘉熙四年(1240年),朝廷特许范氏义庄免除征购粮食之赋役,确保荒年族人基本生活。可见宋代官方对义庄采取支持态度,认可其赡族济贫的积极作用。

正如学者分析所言,范仲淹所制定的义庄规则在随后两三百年间逐渐被士大夫阶层接受效法。南宋时期,不少地方官绅也仿效范仲淹兴办义庄,有的官员甚至直接参与捐输或管理。例如南宋明州知州楼炤等设立义庄,地方官府亦出资并日常协助管理。义庄从宋代开始在江南等地萌芽,为宗族提供经济保障和教化功能。

1.2 发展:元明时期的演变起伏

元代沿袭了宋代对义庄的基本政策,一定程度上给予宗族义庄田赋优惠。但也出现官府试图干预征税的情况。据苏州范氏记载,元代一度地方官吏企图向范氏义庄课税并插手其事务,所幸义庄负责人范士贵据实上奏,才获上级命令免除赋役,维持了义庄的独立运作。元至正六年(1346年),范氏义庄还创办了文正书院以兴学育人,表明元代宗族义庄在赡族之外开始增加教育功能。总体而言,元朝延续了宋代鼓励士族办义庄的政策,义庄制度得到保存和发展。

明代时,义庄的发展经历了一定的曲折。明政府实行相对较重的税赋政策,取消了一些对义庄的优待。随着时间推移,宗族人口倍增而义庄资源相对不足,部分义庄入不敷出。例如明嘉靖年间,范氏义庄田产约一千余亩,却需缴纳田赋高达三百多石,租赋负担沉重。更严重的是,一些地方豪强倚仗权势侵占义田,个别族人私耕义田却不缴租,造成义庄收入锐减 。明中期范氏义庄一度因管理松弛、田产散佚而陷入困境,族人生活难以为继。

面对这种衰败,第十六世族孙范惟一挺身而出,与宗族长老商议整顿义庄规章,自己捐出多年积蓄,并上书江南巡抚请求减免义庄田赋。经奏准,朝廷下调了范氏义田的税率,使义庄重新获得生机。此后范氏后人又多方筹措资金扩充义田:明末第十七世孙范允临官至福建布政司参议,先后两次出资在苏州附近购田千亩,壮大了义庄和族学的实力。明代其他地方的士绅族族也有兴办义庄者,但总体来说,明代义庄的发展受到税赋和社会动乱影响,规模和影响不及宋、清时期显著。

1.3 鼎盛:清代的普及与地域扩展

清代是宗族义庄发展的鼎盛时期,被誉为义庄制度的“蓬勃时代”。据统计,仅苏州一地,清末义庄数量即达到约200个。总体上看,历史上义庄地理分布极不平衡:北方少、南方多,西部少、东部多,集中于江南富庶地区,尤以苏南地区最为兴盛。这是由于江南地区家族经济实力强,大族多乐于效法范氏义庄兴办慈善。“对同族贫困者进行救助”成为各家义庄宣称的建庄原则,在宗族内部形成互助风气。

清政府延续并加强了对宗族义庄的支持政策。康熙初年,下令苏州府义田正赋可延至秋后征收,所有额外差役一律免除。雍正、乾隆年间,朝廷多次颁旨豁免江南义庄田产的杂役摊派,例如雍正六、七年实行摊丁入地时规定义庄义田全部免征人丁银两。康熙、乾隆皇帝南巡时还亲临苏州天平山范氏义庄旧址,御赐“济世良相”“学醇业广”匾额,赞扬范仲淹的功德,并将天平山庄赐名为“高义园”以示褒奖。

在朝廷的褒奖和庇护下,范氏义庄于清代进一步发展:第十九世孙范弥勋捐田千余亩,其子范瑶任义庄提管,全力经营,较好缓解了族众增加带来的压力。至清嘉庆二十年(1815年),范氏义庄拥有义田约4892亩 。太平天国战乱期间(1860年前后),苏州范氏义庄建筑与书院大部毁于兵火,然而同治年间朝廷两次下令地方官修复,可见官方对这一民间慈善组织的重视。到清宣统年间(1900s),范氏义庄仍有田产5300亩之巨,在全国实属罕见。范氏义庄被誉为“中国最早的家族义庄,也是延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广泛的民间慈善机构”。

清代除了范氏义庄外,各地名门望族多仿效设立义庄。例如无锡秦氏、无锡华氏、嘉定朱氏、金山黄氏等家族均创建了义庄,规模或大或小,都在宗族内部实行养老恤贫、助学振举的功能。这些义庄在缓解地方贫困、稳定宗族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一些义庄也逐步将救济对象从本族扩大到族外乡邻,对地方公益事业有所贡献。清末民初,义庄制度随着科举废除、宗法松动而开始走向转型。

值得一提的是,在清代移民社会中,义庄的功能出现了特殊的延伸——提供棺木寄厝服务。许多离乡在外的游子希望死后能够返乡安葬,义庄便提供暂时停放棺木的场所;对于客死他乡无人收殓者,义庄也代为安置遗体,等待好心人捐资下葬。这种功能在清代的台湾、香港等地尤为常见,体现了义庄适应移民社会需求的一面 。

1.4 近现代变迁:衰落与转型

进入20世纪,传统义庄制度受到重大冲击。辛亥革命后,封建宗族制度式微,义庄也随之调整。民国政府推行新的法律体系和土地制度,虽然没有明令取缔义庄,但宗族土地的继承和管理已有所变化。一些义庄在民国时期继续存在,但逐渐从宗法性质转向公益性质,更强调面向社会的慈善功能。

例如苏南地区的不少义庄在民国时期主动扩大救济范围,将邻里贫困者也纳入资助,并捐资参与地方公益事业。与此同时,义庄的组织管理也趋于民主化、规范化:族人通过选举推举德才兼备者管理义庄,建立预算决算制度,甚至将资金存入银行、购买债券股票以增加收益。这些变化使义庄在近代逐步淡化宗法色彩,向现代慈善组织过渡。可以说,20世纪上半叶是传统义庄向现代转型的过渡期。

然而,战乱和社会动荡加速了义庄的衰落。抗日战争和国内战争期间,大量族产毁损,义庄难以维系。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代进行的土地改革从根本上解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宗族义田被视为地主土地而被没收,义庄组织相应解散。

以范氏义庄为例,从1049年创立至1950年土改终止,延续了901年后最终走入历史。此后,在大陆地区不复存在传统形式的宗族义庄。不过,义庄的理念并未完全消失。一方面,一些历史悠久的义庄在港台地区或华人社会中变身为现代慈善机构或基金会;另一方面,20世纪末以来大陆出现的家族基金会、宗族奖学金等,也可被视为义庄精神的某种当代延续。

那范仲淹的范式义庄跨越朝代、战乱、动荡和各种危机的原因是什么?其实范式义庄在历史中也遇到过非常多生死存亡的关口,但最终它能够存活下来,可能有一条大家看不见的“暗线”,那就是范仲淹留下的精神遗产。

北宋灭亡后至南宋初期,不足70年间,范氏义庄实际上已近乎荒废。直到1196年(南宋宁宗庆元二年),距离初建又过了将近70年,范仲淹的五世孙范良器、范之柔兄弟才着手重建义庄,时隔已久。 

重建得以成功,主要源于范仲淹声誉不减反增。朝廷认可范仲淹的善举值得提倡,遂免除义庄赋税;地方官为彰显本地荣光,公费在义庄旁建立范仲淹祠堂,每年春秋由官员主持祭祀,大幅提升了义庄的政治地位;当时的士大夫与理学家们也高度评价范仲淹创立义庄对社会风气的积极影响,纷纷撰文称颂。有此三方支持,范氏义庄自然得以蓬勃发展。 

在元、明、清三朝,范氏义庄虽多次面临严峻危机,却总能化险为夷。这背后的关键在于官方与民间的共识:念在范仲淹后人的情分上,能帮则帮,使义庄得以度过重重难关。 

研读相关史料后不禁感慨:表面上看,范仲淹留给后人的只是十几顷土地和一座义庄,实则是一个流芳百世的声誉。相较于物质财产,精神遗产更能跨越时空长河,发挥持久影响。

2. 义庄的功能与影响

2.1 宗族福利保障与社会稳定

义庄作为宗族内部的福利机构,最直接的功能是救济贫困族人,保障宗族成员的基本生计。

宋代范仲淹设立义庄时就明确以“赡养和规范族人的生活生产”为目的 。具体而言,义庄利用族产收入实行多方面的济助,包括:按人口发放口粮,使族中老幼“老有所养,幼有所教”;资助族人婚丧嫁娶所需,以减轻贫困家庭负担;赈济鳏寡孤独残疾者,防止族中弱势成员陷入生计绝境;兴办义学、资助子弟教育和科举,提升宗族人力资本。这些措施在宗族内部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救助体系。例如范氏义庄宣称要做到“范氏无穷人”,通过义庄的资助使本族无人挨饿受冻。

义庄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宗族内部的贫富差距,缓和了因贫致祸的社会矛盾。从社会效果看,大族兴办义庄有助于维系一方稳定:贫困族人得到救助,减少了流亡乞讨乃至盗贼滋生;族内矛盾通过族长慈惠得以缓解,宗族内部更为和睦团结。这种以民间力量救济同族的模式,被视为传统社会官方救助的有益补充。

更广泛地,义庄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影响。封建王朝时期,国家财政和行政能力有限,基层的扶危济困主要依赖乡绅宗族等自发力量。义庄的存在,使得大家族承担起照顾本族弱势的责任,不仅减轻了地方官府的负担,也减少了社会冲突隐患。

正因为如此,历代统治者大都持鼓励默许的态度。学者研究指出,“义庄之所以能够长期存续,归功于当局普遍的善意” ——即官方认可义庄符合儒家伦理和教化功能,对稳定社会秩序有利。例如清代官员常以范氏义庄为道德教化楷模,认为其“以一家之慈行一方之善”,有助于实现礼治秩序。

总的来说,义庄通过宗族网络构建了基层社会的“安全网”,在国家与个体之间提供了一道缓冲,有力促进了传统社会的稳定。

2.2 宗族凝聚与家族教化

义庄对宗族内部关系的影响深远。

(1)义庄是宗族凝聚力的物质载体。通过共同持有和管理义庄田产,族人形成了经济上的利益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族中富裕者捐产出资,贫困者受惠感恩,在宗族内部营造出守望相助的氛围。这种“同气连枝”的亲情纽带因义庄而更为牢固,宗族认同感增强。范仲淹设立义庄时强调要“敬宗、收族、保族” ,即通过义庄来尊崇先祖、召集族人、保全宗族。事实证明,义庄确实成为维系宗族血脉和秩序的重要机制。

范氏义庄建立后,范仲淹子孙繁衍昌盛,族人皆以义庄为荣,主动承担义庄事务者辈出,使这个宗族在科举仕途上人才辈出——据称后世范氏子孙中出了80名状元、400名进士 (这一数字或有夸张,但足见其兴旺)。义庄所提供的经济支持和教育机会,无疑助力了宗族人丁的兴旺和社会地位的提升。

(2)义庄具有宗族教化功能。义庄往往与祠堂、族学结合运作,对内弘扬孝义宗法伦理,对外彰显家族德行声望。许多义庄设立祭田、奖学金等,用于祭祀先祖和奖励族中俊秀子弟,从而鼓励族人崇德尚学。范氏义庄自南宋开始每年在义庄内举行隆重的宗族祭祀典礼,以文正公祠为核心,借助义庄的场所来强化族人对祖先的共同崇拜。这种仪式活动增强了族群的历史记忆和凝聚力。

(3)义庄在日常运作中也要求族人遵守规范,比如勤勉耕读、不得坐吃山空等。范仲淹制定义庄规矩,即意在“赡养和规范族人的生活生产” 。义庄管理者通过发放族规、定期审查受助族人情况等方式,对族众进行道德规训。族人明白只有遵守族规、品行端正才能从义庄受益,这无形中起到了教化人心的作用。因此,义庄不仅是物质济贫的平台,也是精神教化的课堂,在维护宗族纲常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

2.3 缓解贫富差距与促进社会公平

从更广泛的社会角度看,义庄对缓解贫富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有一定贡献。虽然义庄最初立足于宗族内部,但它毕竟是一种财富再分配机制:由富裕的族人或家族出资捐田,收益用于接济贫困族人。这在客观上实现了财富由强到弱的转移,有助于缩小宗族内部的贫富悬殊。尤其是在宗法社会中,宗族常被视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族中富者有义务扶助贫者。义庄将这种伦理义务制度化、常态化,每年按时发放口粮、济费,使贫困家庭不致沦落。在传统社会缺乏国家层面社保体系的情况下,义庄提供了一种私人部门的救济渠道,增进了族群内部的公平正义感。

当然,义庄对于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影响有限。它主要惠及本宗族成员,对于族外穷人并无照顾。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义庄的慈善精神有时也辐射到宗族之外。许多大族在义庄稳健运行、有余力的情况下,会参与地方公共慈善。

例如清末江南一些义庄每逢荒年捐粮赈济邻里乡民,或者出资修桥铺路,兴办义学,造福一方。在苏南地区,近代义庄普遍将救助范围延伸至宗族之外的姻亲和邻里,积极参与本地公益慈善事业。一些义庄还捐建义冢(公益墓地),免费收埋无力购墓的贫苦人家遗骸。这样的举措超越了单一家族的私利,对社区整体福祉产生了积极影响。

可以说,当义庄发展到较高阶段时,逐渐具有了更广义的慈善属性,开始承担社会救济功能。尽管这种转变并非所有义庄都做到,但至少显示了义庄制度的弹性和潜力:它可以从宗族福利扩展为地域公益,从而对缩小社会整体的贫富差距做出贡献。

2.4 地方治理中的角色

义庄在传统地方治理中扮演了独特角色。一方面,义庄由地方绅族创办管理,是典型的基层自治组织。义庄管理者通常是族中德高望重者或本族士绅,他们熟悉乡情族情,在处理族务和救济事务时也与地方官府发生互动。地方官往往将义庄视为协助治理的抓手:一旦地方出现饥荒、灾患,官府会动员乡绅利用义庄粮仓赈济族人与邻里,弥补官粮之不足。义庄因此成为官民之间的纽带,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官方慈善的职能。例如乾隆年间江南发生水灾,不少宗族义庄开仓赈济,同知府衙门一道救助灾民。这种官绅合作模式,被称为“绅董兴办”,是晚清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

另一方面,义庄的存在也强化了宗族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使之成为基层权力结构的一环。拥有义庄的大宗族因为经济实力和慈善声望,往往在乡里具有更高的话语权和号召力。族长和义庄管理人在族内外享有威望,甚至在乡约、团练等地方公共事务中发挥领导作用。从正面看,他们维护地方秩序、调解纠纷、赈济灾民,是地方官的得力助手;从反面看,这也可能造成宗族势力坐大,形成与官府分庭抗礼的乡绅自治力量。

在太平天国之前的江南农村,“族有义庄,乡里归心”,一些拥有义庄的大族几乎垄断了地方社会的资源分配权。但清政府总体上乐见其成,并未严加干预。义庄之所以得以延续,是因为官方普遍给予善意容忍。统治者认为义庄体现了儒家的亲亲仁爱,延续了家族纲常,有助于基层和谐稳定 。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义庄作为民间自治组织融入了国家统治网络,成为乡村治理结构的补充部分,为地方治理做出了一定贡献。

3. 义庄制度的局限性

3.1 资源分配的局限与不均

尽管义庄在宗族范围内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互助,但从整个社会看,其资源分配具有局限性。

首先,义庄的覆盖面有限,只惠及建立义庄的那些大族成员。许多中小宗族因为缺乏富绅捐资,根本无力兴办义庄;贫寒之族的弱者仍得不到任何资助。义庄主要出现在经济富庶地区和豪门大族,区域和阶层的不平衡十分明显 。这意味着义庄在缓解社会总体贫困方面作用有限,无法触及宗族网络之外的赤贫群体。

其次,即便在宗族内部,义庄的资源分配有时也并不均等公正。典型的义庄如范氏义庄,初期是按人口平均发放口粮津贴,看似公平,但随着人口增长和物价变动,固定的配给可能不足以维持生活,族人仍需另谋生计。而在一些义庄中,族产收益的分配权掌握在族长或少数宗长手中,难免出现偏私现象。史料记载有族长将义庄收益优先接济自家直系、忽视旁支的情形,导致族中有人心生不满但碍于族权又无法抗争。

此外,义庄还有可能被族中有权势者利用,反而加剧资源不公。例如明代曾出现“地方土豪依仗势力侵占义田”“族人违反规定耕种义田而不缴租”等现象。这些人利用义庄名义占有土地却不履行义务,既损害了真正贫困者的利益,也扭曲了义庄的慈善宗旨。这类问题显示,义庄内部的资源分配并非一直有效率和公平,存在被侵蚀和滥用的风险。

3.2 随时代变迁而衰落的原因

义庄制度在历史上之所以走向衰落,有其深刻的时代原因。

(1)社会结构的变迁削弱了宗族制度本身。晚清以降,国家权力日益渗透基层,加之人口流动和商品经济发展,传统宗族的凝聚力逐渐降低。义庄赖以存在的宗族共同体土壤开始松动,年轻一代对族产依赖减少,捐资者也日趋稀少。

(2)新的政治和法律环境与义庄制度不相容。民国以后引入西方的个人产权观念和现代法律,强调整个家族永久共有的“义庄田”逐渐被视为传统产物。在现代产权制度下,土地需明确归个人或法人所有,义庄这种“不分产权给个人、不可买卖”的模式缺乏法律支持。一些义庄在民国年间被改制为股份公司或公益基金,原有的宗族色彩消退。

(3)土地改革等革命运动从制度上终结了义庄的物质基础。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以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目标,义庄田产难逃“地主土地”的定位而被平分给农民 。失去了经济基础的义庄组织自然不复存在。这是义庄衰亡的直接原因。

(4)时代观念的变化也使义庄失去生存空间。随着国家建立起现代社会救助和福利制度,宗族内部自救功能让位于政府和社会的公共救济。人们对于“宗族保障”的依赖减少,更倾向于依赖国家或市场机制解决养老、教育等问题。在新的价值观下,义庄这种只惠及同宗的互助模式也被质疑有宗法落后性,与现代公平原则不符。

因此,20世纪中叶以后,传统义庄基本绝迹。这一结局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既有外部政治经济巨变的冲击,也有内部适应能力的不足。

3.3 制度内的管理问题

从制度内部看,义庄在管理运行上也存在一些固有问题,制约了其功效持久发挥。

(1)管理团队素质良莠不齐。有的义庄由具有公共精神的族长主持,能够秉公运作;但也不乏管理者因私废公、中饱私囊的情况。义庄缺乏外部监督,内部又往往奉行家长制,倘若掌权者品行不端,族人很难制约。虽然像范氏义庄允许族人检举管理人不当行为 ,但在封建宗族环境中,下级对上级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2)财务管理隐患。传统义庄缺少现代会计制度,一旦账目混乱或遭遇贪腐,就可能积重难返。部分义庄因管理不善导致入不敷出,甚至亏空倒闭。此外,义庄财产形式单一(多为田产),抗风险能力低。遇到天灾蝗旱、田赋加征,收入骤减,很容易陷入困境。例如明代范氏义庄因田赋沉重和田产被侵夺,一度“粟无所储”,濒临破产 。若非后来族人捐资和减税纾困,恐难继续存续。

(3)制度僵化与环境变化间的矛盾。义庄规章往往由创始人制定,初期切合实际,但时代变化可能导致规矩滞后。当新的社会经济情况出现(如物价上涨、族人职业多元化),原有按口授田或固定补助的办法可能失效。如果不及时调整,义庄效用会下降。虽然有些义庄通过“续订规矩”来改革(如范氏义庄历代十余次修订规则 ),但并非所有义庄都有此能力和传统。许多义庄由于不能与时俱进,最终难逃停滞衰败。

(4)宗族内部权力纷争也给义庄带来不稳定。义庄管理涉及实权和利益分配,族内不同房支可能争夺主导权。如果宗族内部缺乏和睦,围绕义庄的矛盾甚至诉讼会不断,对义庄运作造成干扰。在清代,就曾发生某些家族因义庄收益分配不均而闹上公堂,由官府裁决的案例。

可见,义庄并非总能实现其理想化的宗族和谐,由于管理不善或内部分歧,也可能成为新的矛盾焦点。这些问题说明,义庄制度有其脆弱性,依赖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管理水平,一旦条件不具备,制度功能就会打折甚至失灵。

4. 海外类似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国的宗族义庄在世界范围内并非孤立的现象。不同文化中也存在功能类似的家族慈善或公益制度。下面对比西方的慈善信托、日本的“同族会”等制度,分析它们在管理模式、目标宗旨、社会影响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中国义庄的异同(见表1)。

表1:义庄与海外类似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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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家族(富商、贵族等)设立基金或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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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本身(家族本家及分支组成的亲属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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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宗族成员为主,兼及族内贫弱及后来扩展至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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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或特定公益领域(贫困群体、教育、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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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成员(维持家族祭祀、扶持贫困族人),有时也涉及家族企业员工

| | 主要目标 |

“敬宗收族保族”,赡济族中贫困,资助婚丧教育,维系宗族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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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公益(扶贫济困、促进教育文化等),不以家族内部救济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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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家族延续和凝聚(如定期祭祖、管理族产),侧重家族内部事务

| | 财产形态 |

义田义产(不可分割转让的族产) ;收益多来自土地租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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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资本、股票、不动产等多元化投资);追求保值增值以持续资助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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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产业、共有财产(如家族墓地、祠堂资金),有时与家族企业财务挂钩

| | 管理模式 |

族内选贤任能管理,早期家长制色彩浓,近代引入族人公议和民主选举 ;管理人对族长和族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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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受托人或理事会管理,根据信托法律规范运作;独立于设立人家庭,受托人对公益目标和法律责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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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会议或“同族会”决议,本家族长或其指定人主导;管理较松散,依赖家族内部权威和共识

| | 法律地位 |

古代无独立法人地位,靠宗族规约和官府认可维持;享有一定免税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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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法律框架(如英国1601年《慈善用途法》等),属公益法人或信托,受法律监管;通常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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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无成文法保障,属习俗团体;明治后期曾立法承认家族财产制(如《家督继承法》),战后被《民法》废除

| | 政府监管 |

朝廷默许支持,偶有赏赐免税;地方官一般不干涉内部事务,仅在必要时裁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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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法律及监管机构监督(如慈善委员会、法院),必须定期报告账目,确保用于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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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政府很少介入(视为私事);二战后日本废除家制度,“同族会”不具法律效力,政府不承认家族法人

| | 社会影响 |

强化宗族纽带,承担地方救济,影响局限于宗族及其所在社区 ;典范义庄成为慈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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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影响广泛深远(如教育基金造就人才等);塑造现代慈善理念和公益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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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家族传统与凝聚,但对社会公益直接贡献有限;主要影响家族内部和族裔文化传承

| | 持续性 |

依赖宗族存续和管理得当,可历经数百年(范氏义庄900年) ;但遇社会巨变易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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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下可长久存续(如有些慈善基金延续数百年);管理专业化提升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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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家族兴衰而定,缺法律支持难以长久;二战后同族会形式被削弱乃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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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根据本文研究内容综合整理)

4.1 西方慈善信托

西方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是一种将财产用于公益目的的法律安排,其起源可追溯至中世纪晚期的欧洲教会和社团慈善。与中国义庄主要服务于宗族不同,西方慈善信托旨在不特定的大众公益。典型情形是富有的个人或家族将部分财产通过立遗嘱或设立基金的方式捐出,交由受托人按照慈善目的管理,用其收益长期资助贫困救济、教育、医疗、宗教等事业。例如英国伊丽莎白一世时期颁布的《1601年慈善用途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合法性和受益范围,为现代西方慈善制度奠定基础。

西方慈善信托在结构上与义庄有相似之处,即都是利用资本利息/地租等收益持续开展慈善,但在管理模式和法律保障上更为健全:信托由专门的受托人或理事会管理,有严格的信托法律规范其行为,政府或法院可监督矫正。这避免了义庄那种纯内部管理可能导致的滥权,确保慈善财产用于指定公益。

西方慈善信托的目标也更强调社会性。例如著名的洛克菲勒基金会、卡内基基金等,虽由家族出资设立,但其受益对象遍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公共领域,与设立者家族成员无关。这一点与义庄有根本区别:义庄属“私益慈善”,信托多属“公益慈善”。

因此,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西方慈善信托的作用更直接、更普惠。然而,由于西方社会缺乏中国那样的宗族共同体,家族内部的保障功能往往由家庭内部的私产继承或商业保险等承担,慈善信托一般不用于扶助家族本身。总的来说,西方慈善信托体现出制度化、法治化和公共取向的特点,与义庄的宗族本位、礼俗运作形成对比。

4.2 日本的“同族会”与家族制度

日本在传统上也有与中国宗族相似的家族制度——即“家”(いえ)制度和由本家分家构成的“同族”(どうぞく)关系。但由于日本社会自平安时代起宗族观念相对淡薄,更重视直系家族(即一个户长的家),因此并未出现与义庄完全等同的宗族慈善基金。

然而,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曾一度形成类似“同族会”的家族组织,用以维系大家族的共同利益。明治民法承认了家产继承的长子继承制,大财阀和旧华族为了保持家业和资产的统一,设立“同族会社”或家族信托,将家族财产法人化,以便代际传承。这些安排与义庄有形式上的相似(都是为家族长远利益服务的财产安排),但其目的更多在于财富保全和权力继承,而非济贫慈善。

所谓“同族会”,通常是由本家家主召集所有支族定期聚会,讨论族内大事,例如祭祀祖先、修缮祖坟、照顾贫病亲属等。某些同族会也设有财产(如族产田地或家族企业股份)的共同基金,收益用于家族公共事务,部分功能近似义庄对内救助。例如日本一些旧武士或地主家族在战前会为经济困难的旁系亲属提供接济,或资助族人子弟教育,但这些多是出于家族内部协商的私谊,并没有形成制度化、公开的慈善机构。

与义庄最大的不同在于:日本同族会没有法律特权,其财产仍归个人或家族企业所有,不像义庄田那样封闭运作数百年。此外,日本在二战后废除了封建家族制度,新民法禁止家族法人和族长特权,“同族会”也随之式微甚至消亡,仅存一些非正式的家族亲睦会。

因此,日本缺乏延续数百年的家族慈善组织传统。但日本企业界和宗教团体有其他形式的慈善:如财阀家族创办的各种财团法人(公益基金)在战后相当活跃,功能类似西方慈善信托,与中国义庄旨趣不同。在宗族层面,日本同族会更多体现宗教祭祀和家族凝聚意义,功能上接近中国的祠堂而非义庄。

4.3 其他国家的类似家族基金或慈善组织

在其他文化中,也存在一些与义庄具有可比性的传统慈善形态。例如伊斯兰社会的“瓦克夫”(Waqf)制度就是将财产捐作慈善基金的制度,其中有一种“家族瓦克夫”,允许捐资者将财产收益部分用于其家族,部分用于公益 。这与义庄“扶亲济贫”的模式有相通之处。瓦克夫由宗教法保障,财产同样具有不可侵犯的永久捐赠性质,往往维持数代乃至数百年之久,对社会救济和宗族荣耀都有贡献 。

另如印度传统种姓或村社中,也有富者捐粮建“义仓”、修建饮水设施等慈善惯例,不过未见专门为家族内部设基金的情况。欧洲中世纪贵族也曾通过“族产不可分割继承”(entail制度)维持家业,虽然主要目的是保全财富,但有时附带慈善义务(如遗嘱规定给佃农的养老金等)。

总体而言,中国义庄的宗族慈善模式在世界上具有独特性:它将家族伦理与慈善精神相结合,既不同于西方面向社会的公益基金,也有别于日本那种维护家族仪轨的组织。但不同制度在管理理念上也存在共通点,如财产永久性、收益惠及后代、宗教/伦理动机等。这些跨文化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全面理解义庄制度的特点和价值。

5. 总结与现代启示

5.1 历史地位与当代借鉴意义

纵观中国义庄制度的兴衰,其历史地位不容忽视。义庄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慈善实践,开创了官府和宗教以外的第三种福利供给模式。从北宋范仲淹首创范氏义庄开始,历代大族效法,义庄成为绵延数百年的民间慈善网络,对宗族内部的互济和乡里社会的安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没有现代社会保障的古代,义庄所形成的“宗族小共同体福利”堪称一种原始形式的社会安全网。它体现出的公益理念——富济贫、族帮族、幼有所教、老有所养——与今天倡导的扶贫济困精神是一脉相承的。义庄制度还证明了民间力量在社会保障中可以担当重要角色,这对当代构建多元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现代社会尽管结构变迁、观念更新,但义庄所蕴含的某些原则依然适用。

首先,义庄强调的长期视角和制度化管理值得借鉴。范氏义庄之所以延续八九百年 ,离不开范仲淹设立时对于财产永久性和管理规范性的设计。当代家族基金会或慈善信托若要基业长青,也需制定明确章程,确保慈善资产的保值和代代传承,同时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

其次,义庄的运行经验凸显了透明和公平的重要性。历史上凡义庄管理廉洁、公正公开者,其口碑和成效往往较好;反之则易衰败。这与现代公益机构对信息披露、第三方监督的要求不谋而合。

再次,义庄体现的“饮水思源、反哺乡梓”理念在今天仍具感召力。许多现代企业家、富裕家族可以从中获得启发,将家族财富的一部分设立慈善基金,用于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或支持教育文化事业。这既是对传统美德的承继,也是在新时代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出现一些类似义庄精神的实践,如一些乡贤在家乡设立教育奖学金、扶贫基金,或新兴的家族信托计划考虑加入慈善条款等。这些都表明义庄制度的理念在新的形式下得到延续。

5.2 现代社会的变种与新形式

严格来说,传统义庄作为宗族慈善组织在当代中国大陆已不复存在。然而,其精神和功能部分地转化为了现代的组织和制度。

(1)在慈善领域,出现了大量以家族为背景的公益基金会。例如李嘉诚基金会、陈嘉庚教育基金等,虽不限定资助对象为家族成员,但在组织模式上都是由家族出资、专业团队管理的长期慈善机构,类似现代版的“义庄”。它们运用现代法律框架(登记为基金会法人),遵守公益监管规定,服务社会大众,实现了义庄“由私善而公益”的升华。

(2)在华人社区,传统的宗亲会馆、同乡会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旧义庄的部分功能。许多宗亲会设有救济基金、奖学金,用于会员内部的急难救助和子女教育,这与义庄扶持宗族成员的宗旨如出一辙。

(3)近年来中国兴起的家族信托业务主要着眼于财富传承,但也有将慈善列为目的之一的倾向。在家族信托中划出一部分收益用于社会公益或家族公益,从而实现家族财富保全与慈善事业的结合。这被视为古老义庄理念在现代金融制度下的创新应用。

(4)在农村基层治理中,随着乡村振兴和文化复兴,一些地方重新修建祠堂、恢复族规家训教育,出现了新式的宗族互助基金。例如有的村建立“村民互助合作基金”,由乡贤捐资,帮助村中贫病老人和学生,功能上类似缩小版的义庄。尽管形式不同,这些新实践都反映出义庄“民助民”的传统仍有生命力。

5.3 结语

总而言之,中国义庄制度如一条慈善之河,从历史的源头缓缓流淌,穿越漫长岁月,滋养着宗族福祉,维系着社会安宁。然而,时代的潮水奔涌而来,它终究因自身的局限,无法融入现代国家体系,渐渐消退在历史的岸边。与海外慈善制度的对比,清晰地映照出义庄独特的魅力与不足。

尽管制度已经落幕,但义庄所凝聚的慈善精神与智慧却闪耀至今。如何将这份传统的温暖融入现代慈善事业,已成为我们需要持续探索的重要课题。从义庄兴衰的历史经验中,我们或许能够探寻出一条更适合中国社会的公益之路。

在现代公益事业的发展中,政府、市场与家庭的互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义庄的故事告诉我们,家族与宗族同样可以成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力量。如今,财富的积累与代际传承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们不妨“以史为鉴”,让义庄的精神鼓舞更多家庭投身公益,汇聚成更温暖的社会互助力量。这不仅是对历史的致敬,更是为未来的慈善事业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回望义庄制度的历史轨迹,并非只是简单地重温往昔的慈善故事,更是一场与先贤智慧跨越时空的深情对话。正如古人所言:“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义庄所展现出的民间智慧与公益实践,穿越了千年风雨,至今仍闪耀着温润而隽永的光辉。

传统之美,不在封存,而在流动;不在怀旧,而在创新。深入理解义庄的兴衰与得失,不仅能帮助我们汲取历史的精华,更能启迪我们在现代公益的道路上,创造出属于当下的慈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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